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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署!防止大拆大建、严控地价新高!深圳宣布将加大重点片区住宅供应!

深圳梦 2022-06-24
 

8月1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8月11日,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集中供地试点城市的供地部门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公告需体现四方面要求,其中包括单宗地溢价率不得超过15%,严控城市楼面地价新高


深圳22宗地中止出让之后,天津、也相继宣布地块出让活动中止。业内人士分析,尽管新的供应政策调整公布在即,但加大土地,特别是住宅供应仍是重头戏。


8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总共征集到了52条意见及建议,并且进行了答复。



住建部发文“防止大拆大建”!


8月10日,政策意见指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



同时,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


意见表示,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


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自然资源部对“集中供地提出四点明确要求


8月6日,深圳发布公告,宣布第二批已挂牌的22宗地块中止出让,房企已交纳的竞买(投标)保证金原路退回。一时引发社会热议。>>突发!深圳22宗地中止出让,已缴纳保证金原路退回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称,8月11日获悉,自然资源部对部分集中供地试点城市的供地部门作出新的部署,明确要求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公告需体现四个方面:


第一,参加宅地竞拍企业需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建立有效的购地审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企业购地资金的来源审查。房地产企业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融资便利。参与土地竞买的主体必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将现行工具箱中的“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制度”由可选项改为统一实施的政策措施。


第三,单宗地溢价率不得超过15%,绝不允许通过提高起拍价格调整溢价率,否则将严肃公开处理,严控城市楼面地价新高


第四,在达到地价或溢价率上限的时候,不得以竞配建等方式增加实际地价,可通过一次性合理报价、摇号、竞更高更优品质建设方案等方式确定竞得人。


上述信息得到了集中供地试点的三个城市的规自部门人士印证,这也解释了近日数个城市土地出让的突然变化。


深圳之后,8月10日,天津也宣布已挂牌的61宗地块出让活动中止,将调整竞买规则。


8月11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公告,称7月30日公示的第二批次集中出让的100幅地块拍卖活动因故终止。


另据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经过多方信源了解到,此次自然资源部确实召开了闭门会议,集中供地规则也确实要进行调整。但具体怎么调,尚未有明确政策出台。


尽管新的供应政策调整公布在即,但加大土地,特别是住宅供应仍是重头戏。



深圳加大宅地供应措施,意见反馈来了


8月9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总共征集到了52条意见及建议,并且进行了答复。从提出建议可以看到,社会各界对于意见稿的关注度非常高,包括相关部门、开发商代表以及市民都对条款内容提出了建议。


对单位、市民建议“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时需考虑重点片区等规划(如坂雪岗、前海、香蜜湖等片区),并应加强规划统筹和图则衔接,保证配套要求”,规自局直接回复“采纳”。>>深圳市长主持审议通过!深圳市重点区域再添新成员!18个片区被委以重任


有市民建议将“将轨道站点500米范围放宽至1000米”,规自局解释,轨道站点周边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次政策范围内”的建议,规自局解释,小地块项目难以满足学位等设施的配套要求,且该类项目主要为落实产业和总部基地建设,不宜调为居住功能。


有市民建议,将个人自有住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探索范围。规自局解释,本条款主要针对已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私宅等无合法产权的住房。政策性住房需按住房主管部门的房改措施开展相关工作,也不属于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7月9日,深圳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分类分批将储备土地中的发展备用地、商业用地等调整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可以调整为居住用地)。


原为商业用地的可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建筑面积调整为居住用途,其中商品住房面积按所调整商业建筑面积的30%确定,其余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出售的公共住房。


当天,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几个比较受关注的文件,一个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另一个是《深圳市存量住宅用地信息》。


关于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若干措施的(征求意见稿)表示,将明确居住空间保障目标、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加大新增用地保障力度、扩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等15条措施。>>深圳宣布!商业用地可改住宅+22宗宅地将集中出让+452个存量项目来了



以下为征求建议及反馈内容详情:


(一)明确居住空间规划目标


1、意见及建议:“确保至2035年全市常住人口人均居住面积达到40平方米以上,年度居住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30%”。建议该要求在后续推动、实施和审批过程中,需结合全市各区不同情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对于开发建设较早且现状居住建筑面积占比高、市政及交通承载力不足的中心城区,应同步考虑其经济可持续发展因素,尽量减少居住增量,以保障职住平衡。因此,建议先行摸清各区职住底数,实行“一区一策”,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指标要求。


采纳:本条款确定了全市的规划目标和工作任务,各区的指标和任务将在编制分区规划和年度计划时结合各区实际合理确定。


(二)优化居住用地结构布局


2、意见及建议:“…适当提高都市核心区及各综合性服务中心地区居住用地比例…”建议增加轨道500米范围内的情形,修改为“…适当提高都市核心区、各综合性服务中心地区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地区的居住用地比例…”。


采纳:本措施第四条已有相关表述。


3、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二三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的具体方式。


解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要求深圳“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我局正在研究混合利用方式,推动该综合授权改革事项落地见效。


4、意见及建议: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时需考虑重点片区等规划(如坂雪岗、前海、香蜜湖等片区),并应加强规划统筹和图则衔接,保证配套要求。


采纳:本措施确定了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原则和方向,并为居住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规划调整提供了利益平衡机制和政策依据。但是政策依据不能代替具体和专业的规划研究分析。具体项目的实施,将结合公共设施承载力等影响条件综合研究论证,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准则的要求,并按程序审批。


(三)打造宜居适度居住空间


5、意见及建议:希望结合项目区位等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居住、商业混合用地的范围,包括:因土地移交率过高导致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无法落实的项目,已建、在建及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已立项但规划尚未批准的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部分核心片区项目等。


建议明确法定图则或计划阶段已明确了“R+C”方向的城市更新项目如何执行。


提出希望各区适当控制土地移交率,避免出现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部分采纳:为提升居住品质,避免进一步增加商业办公空置率,针对适当放宽居住、商业混合用地范围的建议,已对条款进行优化,各类项目可按照优化后的条文执行。


本措施施行后,各类项目(法定图则已规划为混合用地、计划已批且更新方向包含居住和商业的项目)均应按现行政策及本条款执行。


6、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回迁商业建筑的确定方式,并考虑物流仓储等非商业功能回迁需求。


解释:回迁需求由各区结合项目情况判断,并在更新单元规划成果中予以明确。


7、意见及建议:建议居住用地上原则上不再混合办公功能,允许除办公外的商服功能存在。


解释: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单一性质的居住用地允许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商业、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商业需求。


8、意见及建议:建议删除或修改“控制规划建设超高层住宅建筑”的表述,如修改为“建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通过规划研究确定高度”,“综合考虑容量管控及建筑规模约束、城市设计需求、项目经济可行性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建设150米以上的超高层住宅,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合理确定住宅建筑高度,控制规划建设 150 米以上超高层住宅”,“适当放宽至 250 米”。


咨询本条款与本措施第四条是否冲突,以及建议进一步明确超高层建筑的审批尺度及原则。


解释:为保证居住品质和城市风貌,按照国家、省、市控制超高层建筑的工作精神,有必要控制规划建设超高层住宅。后续我局将在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住宅高度的控制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提高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9、意见及建议:建议对相关表述顺序进行调整或修改,如规划尚未批准的、已批准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已经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城市更新项目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容积率可按密度一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执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居住地块的基准容积率可按密度一区的基准容积率规定执行等。


建议增加“居住地块容积率不到密度一区容积率上限的,居住地块容积率可按密度一区容积率上限执行,超出部分的居住量可用于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或商品住宅”的表述。


部分采纳: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需要按照现行的容积率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对于已批规划但尚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提高开发强度建设住宅的建议,可根据本措施第八、第十条开展相关工作。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措施的适用范围。


10、意见及建议:建议将轨道站点500米范围放宽至1000米。


解释:轨道站点周边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11、意见及建议:建议在调整用地功能时考虑市政、交通等配套的承载力,保证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


采纳:本措施确定了加大居住用地供应的原则和方向,并为居住用地提高开发强度和规划调整提供了利益平衡机制和政策依据。但是政策依据不能代替具体和专业的规划研究分析。具体项目的实施,将结合公共设施承载力等影响条件综合研究论证,确保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准则的要求,并按程序审批。


12、意见及建议:建议民办学校纳入学位统计,明确项目用地范围的概念。建议在用地面积不变且满足日照等建筑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班数的方式来增加学位。建议商业调为公共住房的项目不另外增加学位。


解释:按照规定,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均需按照学位联合审查制度开展相关工作。具体项目的学位测算和审查由教育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六)加大新增用地保障力度


13、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以居住为主的成片整备片区的划定依据、对象、目标任务分解情况,并明确公共住房用地比例不低于60%。


采纳:划定依据和对象已有相关规定,目标任务已在《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中进行了分解。


14、意见及建议:建议取消二级工业区块线,允许工业区块线外的工业、仓储、物流等用地调居住。并建议对部分工业用地(成片居住及商业片区中夹杂的工业用地、紧邻学校的工业用地、紧邻城市公园绿地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部分采纳:涉及工业区块线的,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执行。


(七)有序扩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


15、意见及建议:调整为“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以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为主的存量用地,也可全部或部分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


部分采纳:已修改表述,明确“也可全部用于建设全年期自持的租赁商品住房”。


(八)促进留用土地开发建设


16、意见及建议:咨询或建议将非农建设用地、置换用地纳入政策适用范围,以及住房出售利益归属。


解释:非农建设用地与土地整备留用土地核算规则存在差异,不宜将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到土地整备留用地内。置换用地可按照《深圳市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用地供应的暂行规定》(深规划资源规〔2020〕3号),建设出售的公共住房。本条款的公共住房出售利益归属留用土地权益人。


17、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留用地提高开发强度与现行留用地相关政策间的衔接关系,并允许已签订土地合同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提高开发强度。


解释:本条款优化了现行政策,更易操作实施。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措施的适用范围。


18、意见及建议:建议考虑回迁及经济可行性,提高商品住房的比例,并咨询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后可否按第(一)款增加开发强度。 


解释:经测算,本条款的比例基本可以满足回迁需求,也具备经济可行性。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后也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高开发强度。


19、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土地整备留用地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下放至区级政府,并优化土地整备的流程,如尽快引入留用土地的开发主体。


解释:用地审批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的规定执行。引入开发主体涉及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可由区政府优化相关程序。


20、意见及建议:建议将 “实施协议签订两年内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修改为“留用土地批复两年内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建议针对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出让手续的留用地,地价逐年递增10%的情形,增加因规划调整、政策、事实、技术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情况除外的豁免条款。


采纳:已修改相关条款,明确土地整备留用地批复两年内需办理留用地出让手续。涉及规划调整的,适当放宽了时间要求,要求从本措施实施之日起算三年内完成规划调整和出让手续。


21、意见及建议:建议对部分历史遗留项目,提供解决路径,如原光明农场出让、街道招商引资且已签有投资项目合同的用地,及光明集团按现状管理和使用的用地


解释:对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处置,市政府已有明确意见。具体个案的问题,下一步结合各区的意见研究解决方案。


22、意见及建议:建议对于涉及新增可售公共住房的项目,项目所在区可结合自身公共设施建设需求,将其中部分可售公共住房自行调整为土地整备安置房,用于学校、医院、地铁、道路等重大公共设施的整备安置。


采纳:具体措施可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整备安置房项目立项及土地供应等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736号)执行。


(九)引导未批规划更新项目建设住宅


23、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次政策范围内。


解释:小地块项目难以满足学位等设施的配套要求,且该类项目主要为落实产业和总部基地建设,不宜调为居住功能。


24、意见及建议:建议删除“含尚未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建议明确居住用地占比超过50%的核算标准(如R3是否纳入统计、是否以开发建设用地进行统计等)。


采纳:将在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文件中明确具体的核算标准。


25、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计划公告更新方向以商业为主”的判定标准,并建议将计划公告更新方向含商业功能的项目、旧工业区、宿舍等纳入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咨询将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后的容积率测算规则。


建议商业调整为居住类型的公共住房占比进行下调,或者减去回迁量后再行计算公共住房比例。


建议提高或删除商品性质建筑面积核算系数,并明确系数的使用方法以及现状功能的判定标准。


部分采纳:将在起草说明中对更新方向的判定标准、容积率测算原则、核算系数的使用等予以说明。


对于公共住房比例,为体现以公共住房为主的原则,不宜降低公共住房占比。


(十)引导已批规划更新项目建设住宅


26、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纳入本次政策范围内。


解释:小地块项目难以满足学位等设施的配套要求,且该类项目主要为落实产业和总部基地建设,不宜调为居住功能。


27、意见及建议:建议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如取消计划调整、取消重新征集意愿、按非强制性内容修改更新单元规划等。


部分采纳: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需完善计划和规划调整程序。同时,为进一步简化流程,本条款对意愿征集等事项的表述已进行优化完善。


28、意见及建议:对测算规则提出建议,如需考虑回迁需求配建部分商品住宅、居住容积率不受上限限制、明确新增住宅的配套测算规则等,并咨询新增公服配套设施是否包含在原规划容积内。


解释:回迁需求应根据规划情况由实施主体与原权利人协商解决。涉及居住功能的地块,其居住容积率仍应符合居住容积率上限的规定。同时,应按现行规则校核学位等公共设施。


29、意见及建议:咨询本条两款是否同时适用,分期分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可否按分期或分项目分别适用本条款。


答复:两款可同时适用,也可分期分项目分别适用。


30、意见及建议:建议将轨道站点500米范围放宽至1000米。


解释:轨道站点周边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31、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也纳入本条款适用范围


解释:此条仅适用于规划已批但未签合同的项目。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措施的适用范围。


32、意见及建议:咨询部分项目(如宝安26区二期、爱联陂头背、建新村城中村(旧村)改造项目)能否适用本条款。


答复:个案项目是否适用本条款,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


(十一)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


33、意见及建议:建议在该条款“…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无偿移交其他类型用地”后面增加:“若以综合整治分区之外城中村为主的改造项目,涉及部分综合整治区,且该部分综合整治区图则规划为公共利益用地需通过改造项目统一实施的,无需进行占补平衡”。


解释:该条目的是加大综合整治区外的城中村改造力度,并不涉及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的调整事宜。


34、意见及建议:建议适当下调合法用地比例门槛,下调适用拆建比校核的城中村项目中的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比,并明确适用时间。建议适当上调净拆建比系数。


解释:设定一定比例的合法用地门槛是与其它城市更新项目相衔接的需要。城中村项目按规定纳入更新单元计划且满足城中村、旧屋村合法用地占项目拆除范围用地的比例应不低于50%的,即可按拆建比校核,对更新单元计划批准时间并无要求。本条款的拆建比已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并衔接现行政策,经过多次论证,暂不做修改。


35、意见及建议:认为“不需另行配建公共住房”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修改。


采纳:已修改为“无需配建公共住房”。


36、意见及建议:密度四区、五区按照表2净拆建比2.0核算后,可能会超出密度四区(4.0)、五区(2.5)上限,建议涉及该条款的密度四区参照密度三区居住容积率上限执行。


解释:密度四区、五区的项目,仍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中密度分区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加大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37、意见及建议:认为旧住宅区拆除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城市更新的概念过于宽泛,可能与《城市更新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为避免误读,建议在条款中对上述类型予以区分,并明确部分历史项目的处置原则。


采纳:已结合《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对条款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将在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文件中明确本条款适用情形。对于旧住宅区经批准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仍可按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执行。


38、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公开挂牌选择市场主体”修改为“政府可确认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实施主体,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认实施主体”。


解释:涉及经营性建筑,按规定需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39、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商品住房的配建比例及开发商可否参与前期工作。


解释:商品房配建比例需结合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前期工作由各区开展。各区可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情况下,调动相关力量推动前期工作。


(十三)着力释放存量用房潜力


40、意见及建议:建议将个人自有住房、微利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探索范围。


解释:本条款主要针对已有合法产权的自有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历史违建私宅等无合法产权的住房。政策性住房需按住房主管部门的房改措施开展相关工作,也不属于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41、意见及建议:建议历史自有住房补缴地价的,给予契税优惠;转为商品房后销售的,确定适当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解释:税率等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


42、意见及建议:建议进一步明确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统筹做好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建设和旧住宅区改造各项工作(适用于城市更新政策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解释:按我市有关工作部署,旧住宅区改造由市住房建设部门统筹推进。涉及具体业务的,由各部门依职能办理。


43、意见及建议:建议增加“以供应公共住房为主的项目可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综合运用调解、征收等方式,按照计划做好辖区居住用地保障、供应等工作”。


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已有明确规定。


(十五)


44、意见及建议:建议放宽本措施适用节点,如所有项目全部适用、应以市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作为节点等,并增加“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的规定为准”的表述。


部分采纳:已对相关条文予以优化。


其它意见


45、意见及建议:建议释放工业区块线内的用地,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


解释:涉及工业区块线的,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执行。


46、意见及建议:建议各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功能的房屋改为租赁住房,或把已建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商业混合用地。


解释:对于已建成使用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研究出台既有商业和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标准。


47、意见及建议:建议明确出售的公共住房为可售人才房,并明确公共住房的回购和接收单位。


解释:公共住房的类型及回购和接收工作由住房和建设部门确定。


48、意见及建议:建议将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商业项目也纳入适用范围。


解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措施的适用范围。


49、意见及建议:咨询商铺等类型的商业建筑通过旧改置换为住宅的操作方式。


答复:对于旧商业区的改造,我市现行政策已有规定;其涉及的搬迁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涉及购房资格的,按我市房地产调控等相关规定执行。


50、意见及建议:建议取消90平米或以下的套数占70%的限制。


解释:属于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与本措施无关。


51、意见及建议:咨询部分个案的适用情况,如华南城、高发科技园等。


解释:个案项目是否适用本措施,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研判。


52、意见及建议:已建公寓改住宅,公寓申请学位的、产业研发用房改居住的意见,涉及龙华佳兆业观禧花园、唐商大厦、芷屿澜湾、深城投·中心公馆等楼盘,建议主要有:相关部门将观禧花园4栋商业用地按居住用地占比调整为居住用地、“正在规划的项目或者正在立项的项目,建议相关部门在批复规划文件时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控制商业用地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准许个人申请商业改住宅”、“在符合相关规定下,对已建成闲置的和囤积的商业项目进行商业改住宅”等。


解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作,不属于本措施的适用范围。 



住建部文件全文如下:

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
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出现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以拆除外,其他既有建筑应以保留修缮加固为主,改善设施设备和提高节能水平,充分利用存量资源。对拟拆除的建筑,应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保持适宜密度,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

(五)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随意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支持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老厂房等老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六)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禁止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居住区、旧厂区、旧商业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空间格局和肌理。

(七)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地方特征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井、古树、古桥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八)加强统筹谋划。不忽视地方实际和居民意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要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探索适用于存量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债务风险,量力而行、精准施策、久久为功。

(九)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十)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十一)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试点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重新完善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我部将定期对城市更新行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来源:深圳梦(微信号ID:SZeverything)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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